《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简析
发布日期: 2021-07-12 16:34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7章31条,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比,修改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主要修订内容简析如下: 

一、总则

1.制定细则的目的从“保障顺利开展,推动有效实施”变为“全面落实制度,健全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说明在经过5年的实践和探索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步入新阶段,对各级公平竞争审查也有了新的更高要求。

2.对政策措施的定义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其它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3.对审查结论的考虑因素进行细化规范:需同时考虑例外规定因素。

4.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政策措施,明确需充分征求意见。

5.部际联席会议:①减少牵头部门(原国务院法制办);②规范机构改革后各单位名称;③调整排序,市场监管总局排第一位;④增加监督指导的职责。

6.地方联席会议:①明确地方联席会议建立范围为县级以上;②明确召集人;③明确办公室设立。

二、审查机制和程序

1.明确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可推行内部统一审查。

2.规范审查基本流程,细化明确审查结论内容。

3.细化征求意见可采用的方式。

4.新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

5.修改咨询对象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明确咨询流程和答复要求,并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发挥主动性。

6.修改年度总结报送时间和要求。

7.新增评估报告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公开,进一步完善定期评估清理机制。 

三、审查标准

1.明确依据法规为行政法规。

2.新增“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形式。

3.新增“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形式。

4.细化“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形式。

5.新增“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两大类行为。

6.对“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进行细化。

7.将影响对象(市场主体)扩大,从企业改为特定经营者。

8.新增完善“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行为。

9.增加生产经营数据包括内容。

四、例外规定

1.优化例外规定的表述,对四项情形进行明确列项。

2.在安全方面新增科技安全领域。

3.在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新增公共卫生健康安全。

五、第三方评估

1.本《细则》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新增第三方评估章节。

2.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

3.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及经费保障作出规定。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1.增加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2.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新增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3.新增整改建议和反馈要求。

4.建立抽查机制,对牵头部门、检查事项、抽查结果等进行明确。

5.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七、附则

1.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创新办法措施。

2.废止原暂行细则。 

此外,细则调整了部分逻辑表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简化,增强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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