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28 17:27   来源:厅社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化解,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要求,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全省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要坚决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发出的伟大号召,认真落实省委要求,深入开展“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在现代化新征程上建新功”行动,在与全省人民齐奋斗、共奋进中建功新时代、建设新江苏。

二、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切实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全省各级社会组登记管理机关和各社会组织要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四早”要求,坚持“人物同防”,坚决落实属地防疫政策,压紧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要加强防护。各社会组织做好办公场所的消杀防护,严格落实人员管控、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应实行封闭管理的,从严执行有关规定。二要减少聚集。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减少聚集和流动,通过登记管理业务“不见面”办理、社会组织会议“线上召开”等方式确保工作不停、秩序不乱、作用不减。三要有序参与。各社会组织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基础上,按照防疫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汛抗台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部署,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戒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做好防汛抗台工作。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台风动向,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风险点,及时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安全度汛。注重发挥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等专业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落实防汛抗台各项措施,为全省防汛抗台工作提供有力社会力量支持。二是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章程核准、年度检查等日常管理中强化安全管理检查,履行相关安全监督责任,重点加大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型社会服务机构的检查力度;重点关注试点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切实筑牢安全底线。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安全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强化风险意识,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三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排查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整改时限,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坚决停业整顿;要建立健全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重要时段、重点部位和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自律自治,切实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各社会组织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让党放心、人民满意、行业认可的社会组织。

(一)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关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江苏省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苏社管〔2021〕7号)精神,坚决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切实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二)不得违规收费。全省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3号)、《关于开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社管〔2021〕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要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是否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是否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不得违规评比达标表彰。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33号)和我省关于评选评奖工作的负面清单等有关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重大节庆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未经批准或未被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

(四)不得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要依法、依规、依章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五)规范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设立独立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涉及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不得擅自处理;对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开支核算和实物管理;属于转赠的,要按捐赠协议执行,及时转赠受益人,不得损坏、截流、私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各社会组织要抓紧对本组织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有关社会组织排查风险、消除隐患,对于防范风险不力或顶风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视情形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8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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