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六届“江苏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6 17:07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弘扬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崇高义举,彰显扶危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激发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昂扬热情,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组织承办第六届“江苏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参与和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志愿服务)项目;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第六届“江苏慈善奖”共设置6个奖项(不超过120个名额):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或单位(30个左右)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10名左右)

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20名左右)

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30个左右)

最具影响力慈善组织(20个左右)

优秀慈善工作者(10名左右)

三、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组建江苏省第六届“江苏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承担日常工作。

四、评选办法

(一)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1.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或单位

⑴ 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慈善(志愿)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⑵ 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

⑶ 捐赠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核实已经到账;参考企业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2.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

⑴ 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⑵ 捐赠额在100万元以上,经核实已经到账;参考个人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及本人多年参与慈善事业等情况。 

3. 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

长期躬身事亲于慈善(志愿服务)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团队。

4. 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慈善载体、志愿服务项目。

5. 最具影响力慈善组织

⑴ 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治理规范,拥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稳定的工作团队。

⑵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的慈善活动范围,开展丰富的、符合组织使命的、具有社会价值的特色慈善活动。

⑶ 发展后劲足,有较强的慈善资源募集能力和慈善业务开发拓展能力。

⑷ 社会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

6. 优秀慈善工作者

在慈善、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中业绩突出、示范引领显著、社会影响力大的行政工作人员以及慈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带头人。

(二)申报参评方式

1. “江苏慈善奖”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个人和单位自荐。各级民政部门、省慈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按照属地原则和管辖权限接受个人、单位的推荐或自荐,评选择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推荐单位汇总推荐对象参评申报材料向“江苏慈善奖”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各设区市民政局汇总、复核辖区内各级民政部门推荐材料后报送“江苏慈善奖”组委会办公室。

2.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级民政部门、省慈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⑴ 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⑵ 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提供《第六届“江苏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⑶ 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提供《第六届“江苏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⑷ 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⑸ 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⑹ 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⑺ 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⑻ 推荐慈善项目、爱心团队的,需要征求慈善项目、爱心团队活动开展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⑼ 推荐慈善信托的,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⑽ 推荐慈善组织的,需要征求登记的民政部门意见。

推荐对象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所提供的征求意见表需要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逐一加盖公章;其他推荐对象,可以合并提供由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无需单个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六届“江苏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组委会办公室咨询。

3. 相关公示要求。

⑴ 参评“江苏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⑵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

⑶ 拟表彰名单确定后,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4. 省民政厅在“江苏民政网”开辟评选专题,公布第六届“江苏慈善奖”评选办法。有意参评“江苏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评选办法等有关要求,填写第六届“江苏慈善奖”申报表,向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和部门提出参评申请。

5. 第六届“江苏慈善奖”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6. 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关于推荐第六届“江苏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征求意见表、公示凭证、推荐对象的第六届“江苏慈善奖”申报表及佐证材料(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文字和影音材料),以及扫描制作而成的一套完整的报送材料PDF格式电子文件。事迹介绍文字材料字数不超过2000字;报送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捐赠发票(收据)数字清楚、符合时间要求。

7. 已获得过“江苏慈善奖”表彰的行为楷模、慈善项目、优秀慈善工作者,一般不再参评。获评第五届“江苏慈善奖”的慈善组织不再参评本届“最具影响力慈善组织”奖项。

五、表彰方式

拟于2022年下半年举行第六届“江苏慈善奖”表彰活动。

六、组织工作要求

(一) “江苏慈善奖”作为我省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江苏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其行政区域内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社会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其他推荐单位也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推荐,确保推荐的候选对象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三)各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决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江苏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

(四)参评“江苏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一经核实,不授予 “江苏慈善奖”。

1. 填报参评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在评选中有拉票行为的。

2. 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⑴ 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⑵ 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⑶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江苏慈善奖”获得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报请省政府决定,对其已获奖项荣誉予以撤销。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及电话:

沈琪   (025)83590487 

李祥   (025)83590557

戴敏   (025)83590475(传真)

电子信箱:cssg711@163.com。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

邮政编码:210003


附件1-7.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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