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1-00139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儿童福利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06-2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64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1〕5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1-00139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儿童福利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06-2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64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1〕5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6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8-09 17:11      浏览次数:    字号:【


徐小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收悉,经与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关心!您在建议中指出,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贯彻落实该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关于细化明确各种情形失联儿童的快捷认定方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关乎民生保障和资金使用,政策性强,审计要求高,必需权威可信的客观证明,减少主观判断和人为操作空间。因此,为防止利用政策漏洞以权谋私,文件规定中要求出具法院判决、公安受案回执等规范文本,形成了便民快捷和精准权威之间的矛盾。2020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作出进一步规范。提出了3种途径:一是公安部门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二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三是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可有效解决失联情形认定难问题。

关于黑名单等防范机制。经与省发改委(信用办)沟通,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才能列入。因此,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我们将指导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依法追索抚养费。

关于科学界定管辖地。经与省法院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7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宣告失踪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如果可以确定下落不明人的经常居住地,且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最后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宣告失踪案件;如果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的经常居住地,依法由下落不明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总之,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几点建议很有建设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和吸收,强化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有效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健康和发展等权益,推动全省儿童福利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再次感谢您对儿童福利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4日


联 系 人:王雄力

联系电话:025-83590472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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