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促进和规范我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省文明办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迫切需要。民政部颁布实施的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着力保障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我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化细化相关内容,推动全省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有序发展。
二是规范志愿服务的制度需要。目前,全省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超过1600万,占常住人口20%以上;经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超5564家,迫切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细则》,来保障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权益。
三是志愿服务管理的现实需要。《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3月5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省民政厅在对全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认真研究,对兄弟省市的做法进行借鉴,充分吸取业务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拟稿。在通过合法性审查之后,又向13个设区市、部分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社区及省文明办、团省委等30多家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三、内容和特点
一是明确志愿服务的记录要求。记录主体更加具体,在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作出了具体的规范。《细则》明确了志愿服务的记录主体为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并详细规定了记录机构的具体规范内容。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记录。
二是统一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细则》规定了“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是“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全国“一张网”的江苏站点,是江苏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法定权威载体。其他志愿服务系统可以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录入“江苏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与此同时,建设江苏省志愿服务手机应用端——“江苏志愿服务”,打造枢纽平台,让志愿服务触手可及。群众用户、志愿者个人可通过手机端参与社会基层治理,实现志愿服务数字化应用、统一在线管理。
三是强化志愿服务证明主体出具责任。为维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按照“谁记录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志愿服务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出具的纸质证明的材料档案查验。利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制度,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化。
四是突出志愿服务记录应用。《细则》明确了政府部门要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制定志愿服务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等政策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在制定招生、招聘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提供帮助。在志愿者招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博物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建立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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