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1-00163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09-22
标        题 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
文        号 苏社管〔2021〕27号 主  题  词 “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简化程序
内容概述 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1-00163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09-22
标        题 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
文        号 苏社管〔2021〕27号
主  题  词 “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简化程序
内容概述 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
时        效
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27 14: 13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为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序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难问题,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的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确实无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注销工作的,适用本通知。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僵尸型”社会组织退出难的实际问题,通过简化有关程序打通“堵点”、解决“痛点”,有效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

(二)简化注销手续。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方便“僵尸型”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三)切实防范风险。在简化有关手续时,应当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异议处置程序,处理好“僵尸型”社会组织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防范逃废债、非法转移资产等风险,保障“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三、简化内部决策程序

(一)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议注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按以下方案减少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的参会人员数量。

1.“僵尸型”社会组织就拟召开会议决议注销事宜进行公示,召集组织成员参会,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确有困难的,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代为公示。

2.公示期满后仍无法按章程召开有关会议的,由法定代表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述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理由并提出可行的民主决议方案以及清算组成员建议名单。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后出具意见。

3.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僵尸型”社会组织应以经批准的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清算方案、剩余财产捐赠方案等。“僵尸型”社会团体召开现场会议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

(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提出由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时一并表决。

(三)如“僵尸型”社会组织具备按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条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该社会组织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的;

2.涉及仲裁、诉讼的;

3.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相关协助执行通知、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形的。

四、简化清算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实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简化清算申请:

1.注册登记后从未开展活动,也没有债权债务的;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年报材料中显示没有债权债务,且此后未开展活动的;

3.经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合并,由合并后的社会组织享有和承担“僵尸型”社会组织所有权利义务的。

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不设立清算组,无需提供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

(二)下列“僵尸型”社会组织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2.资不抵债的;

3.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

(三)对于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注销,或者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清算期间费用,且需要进行清算审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清算审计。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注销方案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就清算组成员、清算工作方案、剩余资产处置方案等清算工作相关内容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二)清算工作结束后,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剩余资产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剩余资产处置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将方案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直接将剩余资产处置方案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组织章程,共同商议剩余资产处置方案;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剩余资产处置方案。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符合本通知第三、四部分情形的,同样适用有关简化程序。

六、异议处置

(一)“僵尸型”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不适用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应终止注销程序,按一般性注销登记程序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僵尸型”社会组织在提交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优化具体举措,切实打通“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最后一公里”。


附件:1.“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docx

附件:2.“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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