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22-02-17 16:48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我厅对2021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集中评估,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

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文件起草处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下发了《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立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制,要求各处室起草文件送审下发前,必须确定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有需要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组织开展学习,加强政策宣传

积极开展公平竞争文化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深入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二是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积极作用,在江苏民政官网对《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解读;三是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注重对服务对象加强公平竞争、守法自律的教育引导,在社会层面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文件清理,规范发文审查

持续开展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由厅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牵头指导和督促各处室落实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相关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存量清理和增量文件的审查。在厅文件办文单上增加了“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栏,并规定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上会研究,不得报审下发。

二、集中评估审查情况

我厅成立了定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下发了《江苏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办法》。

(一)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清理主要依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二)评估机制、方法

评估清理工作由厅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牵头,具体文件评估清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各处室对本处室牵头印发的现行有效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估。评估清理采取各处室研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形成评估清理初步建议报厅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评估清理结果经厅领导同意后,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评估清理范围

对我厅2021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评估,重点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进行清理。

(四)评估清理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的;

2.为实现公益性保障目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评估结果

经评估,我厅现行有效的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均符合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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