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简明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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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二)保障及服务标准如何?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村居干部或党员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三)如何申请办理?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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