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 2022-03-25 16:35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贫困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是多少?

1.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5%,70%,65%。

2.对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

3.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

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困境儿童参照当地福利机构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困境儿童,其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可参照当地父母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

5.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如何申请办理?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由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无能力提出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民主评议及公示,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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