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关爱政策简明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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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如何界定?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各地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 (二)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指导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社会融入、行为矫治等服务。 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三)如何日常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落实被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书,实现一人一档,加强动态管理。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每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走访记录。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及被委托照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和照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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