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简明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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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如何界定?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包括哪些? 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有关政策如何规定? 1.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 2.站内照看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3.站外住院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 4.站外托养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托养机构应严格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居住、饮食、照料等救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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