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受户籍限制
发布日期: 2022-05-23 17:35   来源:常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常州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申办程序、保障机制做出明确和调整。

《意见》放宽了救助认定条件,首次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则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再作要求。同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常州市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的低收入人口,在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相应的比例直接给予救助,一改之前,逢救必核,且救助标准低、申请过程繁琐、困难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

《意见》细化了分类救助标准。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

《意见》进一步简化了申办确认程序。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简化办理流程,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支出情况开展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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