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认定条件做了哪些适度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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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制定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具体如下: 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并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完善。 在收入方面,规范了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在财产方面,规定了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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