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保和救助制度——应救尽救,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发布日期: 2022-08-01 14:47   来源:中国江苏网    浏览次数:    字号:【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7月29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不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单项改革,也不是简单的政策调整和待遇提升,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共同富裕,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制度”定位衔接、优化救助托底方案、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5个方面,对多层次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服务管理等作出安排。

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保障救助身份稳定在困难人员基础上,将救助范围拓展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动态困难人员,更好回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制度能力提升的需要,确保应救尽救。同时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和分类管理,加强识别标准和保障政策的衔接,分层分类予以综合救助。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意见分类资助居民参加医保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居民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相伯伟表示,此举旨在尽量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增强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重在提升救助制度统一性和公平性。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主要是厘清保障边界,防止保障泛福利化。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主要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人员负担。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主要措施是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人群和全部参保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推进“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措施为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推行乡村公益医疗互助。

    《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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