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广播】江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保和救助制度 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发布日期: 2022-08-01 14:48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天(7月29号)上午,省政府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通过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托底保障“谁”“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等,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制度定位衔接、优化救助托底方案、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多层次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服务管理等作出安排。

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人员。在保障救助身份稳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还将救助范围拓展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动态困难人员。省民政厅副厅长蒋同进介绍:“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1.5倍以内,同时他家房子、车、存款都要符合相应条件。而这个支出型困难家庭是用家庭人均减去家里因灾因祸因病因康复等刚性大额支出要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两类对象加起来在25.3万人左右。”

按照国家《意见》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

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方面,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说:“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

为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实施意见》要求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相伯伟介绍,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人群和全部参保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推进“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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