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 2023- 01- 09 15: 54 来源: 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当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需求,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内容作了大幅修改,进一步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是做好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指南。省政府和民政部也相继修订工作规程或发文,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答复规范、收费管理、年度报告、政策解读等提出新的要求。由于上位法的全面修订,我厅于2006年制定的《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苏民发〔2006〕13号)相关内容,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为此,由厅办公室牵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部署要求,于9月完成了《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起草。初稿形成后,于10-11月分别征求了厅各处室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江苏民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12月初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12月9日,经2022年第3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12月26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苏民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省政府办公厅《修改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0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4.《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133号);

5.《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民办发〔2019〕33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着眼于简约实用,对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通用性要求,不再重复列举,主要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相关职责划分、程序步骤、管理监督、保障措施等进行细化规定,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第二至第四条)

明确厅办公室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细化了9条具体职责。规定了法规处、保密办、信息中心以及其他处室信息公开的职责。

(二)主动公开范围途径(第五至第八条)

明确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要求,从严把握审查标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结合我厅实际,细化了15个方面重点公开内容。通过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和优化信息公开平台载体,确保主动公开落到实处。

(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第九至第十五条)

明确公文拟制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审核、标注、推送、发布、时限等程序要求和工作要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办理程序、时限要求、收费办法等,以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职责。

(四)其他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六至第十九条)

落实信息公开与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以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年报制度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解读、民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等规定。

(五)监督保障措施(第二十至二十一条)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督促检查等要求,并明确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厅各处室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四、主要特点

(一)加大公开力度,提升公开质效。《实施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细化了我厅15个方面重点公开内容,并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公开平台建设,在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均有所优化,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规范办理程序,提供操作指引。《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条例和我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责任处室、答复规范、办理时限、异议处理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并与办文流程、OA系统使用等进行了有效衔接,形成了管理闭环,为各处室具体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提供了规范化、操作化指引,便于在日常工作中对照落实。

(三)强化监督保障,确保责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以及厅相关处室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厅办公室的牵头作用,细化各环节处室责任分工,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实施办法》明确由厅办公室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年底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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