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省内通办”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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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采取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户籍居住两地协同办理的模式,实现民政社会救助“掌上办”“网上办”“省内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受理范围 社会救助“省内通办”是指江苏省困难群众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苏易助”移动端应用申请社会救助,户籍所在地经办管理机构办理的工作形式。 (一)事项范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事项的申办。 (二)地域范围。江苏省域内跨设区市、跨县(市、区)申请办理社会救助。 (三)对象范围。具有江苏省户籍,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持有居住证的困难群众。有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居住的不适用本通知。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救助。线下申请,由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其他证明材料等)。线上申请,通过“苏易助”移动端应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同线下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线下申请的,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接收救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录入“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金民工程”系统),转交户籍地乡镇(街道)。户籍地乡镇(街道)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需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通过“金民工程”系统转至居住地乡镇(街道)转交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要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说明或要求提供相关情况。线上申请的,自动推送至户籍地乡镇(街道),户籍地乡镇(街道)依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受理,并线上通知申请人。 (三)协同调查。户籍地乡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等工作。居住地乡镇(街道)同步开展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公示等工作,并将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材料、公示照片上传至“金民工程”系统,转送户籍地乡镇(街道)。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争议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传至“金民工程”系统。 (四)审核确认。户籍地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张榜公示等情况,结合居住地调查核实信息,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完成资金发放工作。确认权下放的地方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五)动态管理。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按规定对救助对象开展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强化过程管理,跟踪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实现社会救助业务“省内通办”。户籍地与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履行好救助主体责任和协助配合责任,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办理和动态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二)完善系统支撑。各地要加强“金民工程”系统应用,增强线上业务办理能力,提升数据质量和协同效率,确保业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完善本地业务办理须知,配置所需申请材料清单。自建系统的地区要做好与“金民工程”系统的对接,畅通办理渠道。 (三)提升服务能力。要开展针对性培训,指导基层经办人员掌握工作要求,熟悉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适时组织宣传推广,加强解读引导,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办事程序,提高政策知晓率。 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省内通办”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跟进总结社会救助“省内通办”工作进展及成效,收集基层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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