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6- 20 14: 09 来源: 厅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特困人员是兜底保障对象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2016年,省政府出台文件,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民政部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对原文件予以修订,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省民政厅深入各地调研、广泛收集基层经验做法、学习借鉴周边省份政策举措,起草形成初稿后,召开座谈会征求基层民政部门和救助经办人员意见,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及部分专家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或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就制定省级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参考标准等事项,向省重大民生政策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意见,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5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完善救助供养形式、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措施五个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一)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明确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相关政策衔接等内容,按照《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提出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和关爱服务等方面的救助供养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在照料护理服务方面,明确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档确定。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到“十四五”末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在医疗保障服务方面,明确了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即“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在丧葬服务方面,提出丧葬费按照当地惠民殡葬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后,可以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提供免费骨灰安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在住房保障方面,明确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保障。在教育保障方面,对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或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在关爱服务方面,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利用社区平台,广泛发动志愿者,发挥乡镇(街道)社工站作用,为特困人员提供精神关爱服务。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三)完善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确保提供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方面,提出在强调发挥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服务,明确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所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护理型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方面,明确采取亲友照护、居家上门服务、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要求明确照料服务人,加强照料服务监管。

(四)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明确从规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合理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等方面规范机构管理;从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特困人员健康管理、服务质量评估和机构等级评定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强调因地制宜,分院施策,强化公益属性。

(五)保障措施。提出了3个方面的要求,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强化资金保障,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渠道,规范供养经费支出范围。严格管理监督,明确加强绩效评价、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等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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