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做示范,江苏省民政厅印发了《江苏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过程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3号令)、《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十项措施》,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吸收借鉴相关省份政策文件和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起草了《江苏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征求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基层工作人员代表意见建议;通过省民政厅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印发稿。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9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服务对象、机构服务、机构管理、保障与监督、附则。一是总则部分,共9条。明确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的概念,规定了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儿童权益保障等内容。二是服务对象部分,共2条。明确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类型,同时儿童福利机构还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三是机构服务部分,共6小节33条。分别从儿童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安置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对机构内功能区域设置、女童特殊照护、患病儿童医疗救治、寄养送养管理等内容作出严格要求。四是机构管理部分,共6小节40条。规范细化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入院管理、离院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六个方面的职责任务。五是保障和监督部分,共5条。要求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等职责。六是附则部分,共3条。规范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实施细则》主要特点
(一)与时俱进特征更加明显,有助于理清机构发展思路。《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于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主要矛盾和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儿童福利机构面临新的挑战,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实施细则》坚持目标导向,总结江苏儿童福利机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细化具体化,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二)服务举措更加全面精细,有助于夯基固本、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聚焦儿童福利机构服务重点内容,紧扣机构内儿童权益保障全流程,覆盖机构管理职责全领域,对儿童入院、抚养、寄养、收养、医治、康复、安置、离院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实化。一是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社”五大服务具体要求,并将社会工作作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第15条拓展集中养育模式,第19条规范医疗救治,第24条扩展特殊教育形式,第25、26条加强精神关爱和安全教育都是《实施细则》新增加内容;二是第31条针对社会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和关爱保护需求不断凸显,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延伸康复服务范围、拓展康复服务内容,向机构外困难家庭特殊儿童辐射开展康复服务;三是第36—41条规定寄养送养儿童程序性要求,明确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四是第70、71、74条要求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建立从业查询和限制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三)管理制度更加严密,有助于提高解决突出问题的针对性。《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凝练规范要求,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严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一是第45—57条规定入院离院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手续,按规定进行DNA信息比对并公告;二是第81条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支出范围,为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第56条儿童死亡要在按规定取得证明基础上,完整保存8类资料并存入儿童档案,确保完整可溯;四是第59-69条从安保、消防、食品、药品、灾害、服务、意识形态以及外出就医就学等重点环节对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增强儿童福利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防范化解能力。
(四)各级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牢固树立民政部门是儿童福利机构内特殊儿童群体的监护人意识,《实施细则》明确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履职担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深化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实现常治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