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5-0000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救助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5-02-17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5-0000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救助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5-02-17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让困难群众及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现就健全完善我省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确定标准的量化比例。低保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动态调整。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省级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范围),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各地应在省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量化比例。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各地应按照重大民生政策统筹协调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事前沟通、事后报备”等规定,做好低保标准调整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全省平均低保标准按各地低保标准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则上,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的合理衔接,确保与最低工资标准等保持一定差距。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四、强化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牵头做好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健全完善工作。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提高低保标准,合理引导预期。要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公布并按照新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做好增补扩面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积极指导各地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设区市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
特此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统计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