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4-00133 分        类 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4-11-07
标        题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养老〔2024〕32号 主  题  词 农村养老服务,改革,措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4-00133
分        类 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4-11-07
标        题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养老〔2024〕32号
主  题  词 农村养老服务,改革,措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1- 07 17: 22 来源: 厅养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支队、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工作要求,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现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邮政局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江苏监管局

2024年11月7日



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

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优化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一)推进县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每个涉农县(市、区)应建有一所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符合《江苏省失能(失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满足县域范围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照料护理需求。有条件的可拓展服务范围,为周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鼓励向社会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县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可承担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功能,落实养老服务资源统筹、实训示范、技术指导、行业监管职责。

(二)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综合考虑区域老年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养老服务需求等要素基础上,科学规划标准化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布点,原则上以覆盖2-3个乡镇(街道)为基础,具备日间照料、居家上门、全日托养、长期照护等功能,重点为高龄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依托既有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为主,改造升级项目不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到2025年,所有涉农县(市、区)内乡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60%。

(三)壮大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阵地。盘活利用农村闲置设施,统筹各方资源,协调推进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服务供给。将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在符合村庄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各地通过利用闲置校舍、厂房、老村委等方式,在较大规划发展村庄依法合规布局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点位。

二、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

(四)规范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在确保建筑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村民自有房屋开办互助养老服务场所,设置一定数量养老服务床位,引导老年人自愿入住、互相帮扶。加大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规范》(DB32/T4683-2024)省地方标准的宣贯力度,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强化属地相关部门与街道(乡镇)协同,共同做好互助养老服务场所房屋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运营安全、服务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监督工作。

(五)积极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村志愿者预约送餐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就地就便助餐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增设老年食堂、依托社会餐饮机构挂牌等方式增加老年助餐供给。完善财政补贴、集体补助、慈善捐赠、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农村老年助餐经费保障机制。

(六)积极开展农村助老志愿服务。充分运用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组织开展农村助老志愿服务。稳步推广养老服务“时间平台”“志愿+信用”等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由党员、青壮年、低龄健康老年人组成的养老志愿服务队伍,为居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访、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需求,开展定向募捐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提升农村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七)加强医疗养老资源融合共享。精准配置农村医疗资源,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予以备案,并按规定相应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强化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简易诊疗服务。

(八)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协作机制。对于不具备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鼓励其与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约合作、托管运营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护理需求。鼓励县域医共体通过远程医疗、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等方式,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下沉。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九)发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农村老年人健康特点和需求,为农村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居家医疗服务。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开发远程医疗服务软硬件设备,方便农村老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就医问诊。

四、深化农村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

(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在做好可行性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县建县管”等方式,改革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域内公办养老机构上一年度平均入住率低于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床位使用率。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仍由乡镇管理的,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职责分工,可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牵头确定。支持县域范围内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办养老机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依法组成养老服务联合体,合理发挥各自功能,推动连锁化、品牌化、集约化运营。

(十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鼓励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服务质效。县级可设立以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一体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县域范围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形成规模效应。推广专业服务机构批量托管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

(十二)加强南北帮扶协作。引导苏南地区支持苏北地区改(扩)建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基础设施。鼓励苏南地区通过人才、资金、技术扶持带动苏北地区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增效。引导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苏北养老服务发展。结合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鼓励苏南苏北加强协作,发展候鸟式、田园式、旅居式等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五、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

(十三)强化经费支持。省级设立任务清单,引导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地区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补贴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十四)强化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盘活供销合作社闲置低效资产,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明确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妥善解决包括农村失能老年人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十五)强化人才支撑。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在乡镇、村开发农村助老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一线养老服务。涉农地区可依托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常态化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农村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提升照护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同时取得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的在业农村养老服务人员,可通过适当上浮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等方式给予配套激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上浮农村养老护理员学历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可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列支。

(十六)强化宣传引领。积极在农村地区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倡导树立孝亲敬老良好风尚。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各级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法规政策、村规民约、道德评议等方式营造尊老敬老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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