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共同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就依法开展收养登记、有效衔接相关政策、加强关爱保护服务三个方面,对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依法开展收养登记。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政策渠道,优化工作流程,为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孤儿底数,及时发布送养信息,对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开展配对、评估、登记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机构转型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提供家庭融入支持服务。
(二)有效衔接相关政策。明确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一是延续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从次月起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享受保障。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要求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衔接。
二是强化教育保障。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本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对被收养人落实就近入园入学安置、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在江苏省地方普通高校就读免收学费。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至毕业为止。
三是落实医疗康复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明确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就医和医疗保障等相关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康复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免费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按规定提供“喘息服务”。
(三)加强关爱保护服务。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收养家庭定期走访,在教育指导、心理干预、学业辅导和社会交流等方面给予持续性的支持和服务,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鼓励各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特点
一是细化了政策内容。《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文件基础上,明确了收养家庭申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具体流程;细化了教育资助内容,对被收养人从幼儿园、义务教育到大学全程提供资助;在现有医疗康复政策基础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喘息服务”等内容,凸显了江苏特色。
二是完善了监护监督。加强民政部门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收养登记和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确收养家庭应接受定期跟踪回访的安排,明确当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权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切实维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三是形成了工作闭环。《通知》压实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残疾孤儿收养登记、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关爱、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工作,形成协同工作闭环。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2024年11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