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4-00011 分        类 政策文件 儿童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4-02-19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儿童〔2024〕1 号 主  题  词 江苏省,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三年行动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4-00011
分        类 政策文件 儿童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4-02-19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儿童〔2024〕1 号
主  题  词 江苏省,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三年行动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9 10:54   来源:厅儿童福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儿童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决定开展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现将《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民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网信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19日   


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完善保障制度,健全服务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困境儿童保障底线,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增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儿童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回应新时代儿童成长发展需求,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为基础,以营造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良好环境为目标,不断增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祉。到2026年,江苏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加强,致力于满足儿童需求的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儿童优先理念更加普及,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成长、发展三大需求,实施精准帮扶、监护提质、安全防护、心力滋养、固本强基等“五大工程”。

(一)实施精准帮扶工程

1. 强化服务对象精准。建立“一年两排”“一月一访”制度,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一年至少2次全面摸底排查、一月至少1次入户巡访关爱,做到数据清、基本情况清、社会关系清、成长需求清以及监护、生活、医疗、教育等重要情况清。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存在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儿童自身存在身体或智力残疾、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要加大走访频次,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解决困难诉求;对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儿童,要协调两地民政部门明确关爱服务工作的责任分工。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管理,形成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的“一人一档”档案材料,及时录入和更新“苏童成长”一站式综合信息系统。完善儿童分级分色评估分类,根据江苏省级地方性标准《困境儿童风险评估规范(DB32T 4361-2022)》,实行“四色管理”全覆盖,并根据儿童分色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走访频次和关爱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工作。(省民政厅负责)

2. 强化政策措施精准。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运用各项政府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同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综合帮扶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对于各部门政策已经覆盖,但儿童及其家庭仍面临现实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部门间个案会商,科学评估制定长效关爱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资源链接,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儿童申报相关公益慈善帮扶项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综合考虑儿童及其家庭实际困难,主动救助、主动服务。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确保筛查率稳定达到国家标准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相关部门要会同残联部门监督管理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基本康复服务质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具适配等救助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教育保障精准。各地要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民政部门定期推送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名册,与教育部门学籍库开展信息比对,对学籍库无记录的儿童跟进走访、排查核实,发现有辍学风险、疑似辍学和辍学的儿童,合力做好劝返复学工作,确保做到应返尽返、“动态清零”。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订个性化教学计划,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与学业困难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加大关心关爱力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等教育保障工作,确保具有学习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部接受义务教育。符合资助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教育资助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江苏福彩爱心助学”等项目资助范围。加大残疾儿童控辍保学力度,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特殊学校建设,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对“送教上门”的,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免费教育的原则,因人施策,注重发展残疾学生的教育潜能,提高认知能力和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原则上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确保送教有效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关爱服务精准。各地要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党员干部在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走访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和基层儿童活动场所,慰问服务对象,看望儿童主任等一线工作者,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现状和现实困难,及时进行帮扶;要动员留守妇女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以担任儿童主任。团委要围绕物质资助、学习生活、社会融入、成长陪伴等多元需求,持续深化“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实施“梦想小屋”“爱心暑托班”“圆梦行动”“暖冬行动”等公益项目,精准提供亲情陪伴、情感关怀等关爱服务。妇联要开展爱心妈妈关爱服务活动、“我助妇儿康”项目和巾帼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生活关爱、精神抚慰等暖心服务,当好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守护人、筑梦人,打造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品牌。(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监护提质工程

5. 提升家庭监护质量。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家庭监护基础作用,教育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各地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引导其积极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实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计划,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岗位机会介绍等服务;要推动用工单位为务工人员关爱子女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要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多渠道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就近就地的就业岗位,加大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改善委托照护质量。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确保农村留守儿童100%签订委托照护协议书,被委托照护人100%履行照护职责,全面纳入有效照护范围。委托照护期间,儿童主任要与儿童父母、被委托人保持常态沟通,加强对其履行监护责任、委托照护责任的指导、帮助。儿童主任入户走访发现被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告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选择被委托照护人或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农村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省民政厅负责)

7. 提高监护跟进质量。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家庭监护监督和评估工作。相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报告。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权益受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保证兜底监护质量。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工作,全面实现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目标;根据儿童特点和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孤儿成年后安置制度。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统筹使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履行好临时监护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为儿童提供养育、教育、基本医疗、心理辅导等支持和服务,配备适应儿童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居住环境舒适和安全保障水平,完善机构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建设水平。(省民政厅负责)

(三)实施安全防护工程

9. 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各地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教育引导,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防护等知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开展“防欺凌”“防溺水”“防自杀”“防性侵”等专题教育宣传活动,联合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开展“安全教育日”“消防安全课”等活动,指导学校寒暑假前组织宣讲会、培训班、大讲堂、互动游戏等形式的活动,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公安机关要组织派出所民辅警深入社区、学校,以防骗防拐防性侵等为主要内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民政部门要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指导乡镇(街道)科学分析评估易发、多发安全隐患,制定管用、实用的具体防范措施。团委要持续实施“12355”健康成长小课堂,着力提升青少年健康素养、自护能力。妇联要指导各地培育女童保护讲师、成立讲师团,开设儿童自护课程走进学校、走进妇儿之家、走进农村偏远地区,普及、提高儿童安全防范意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安全风险防护。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防范。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和防范侵害儿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注重综合施策、深化标本兼治,坚决遏制案件多发态势。民政部门要做好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消防、食品、疾病防疫等方面风险防范。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儿童安全问题,扎实开展以预防溺水、出行安全、食品安全、防火防电、防自然灾害等为重点内容的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发动基层力量,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河湖明渠的巡查,因地制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强化涉水安全日常管理,突出加强汛期和周末、节假日等关键节点防范。(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各地网信部门在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教育活动中,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儿童使用网络、手机行为的监管,指导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儿童网络沉迷行为;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组织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紧盯属地重点网站、论坛社区、网络游戏、音视频等平台,依法处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儿童网络巡查机制、信息发布关键词预审机制、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机制、舆情应对处理机制,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有害信息的巡查监测、举报受理、有效处置。(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心力滋养工程

12. 滋养道德品质。各地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认知水平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发挥课堂教学在育人中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团委、妇联要依托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儿童校外教育阵地等资源,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加红色主题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加强法治教育,广泛宣传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治意识。(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 滋养心理健康。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17部门印发的《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教体艺〔2023〕1号),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纳入其中,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多方面举措,全面提升心理健康关爱服务质量和效果,逐步建立健全新时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学校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在日常教学中融入心理健康知识,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用,加强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定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福利领域社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在走访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需求,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亲属、邻居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一对一帮扶,积极引导、协助家长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应畅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心理咨询、就诊通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团委要大力推动实施关爱困境青少年社工服务项目,为困境青少年提供综合素质拓展、学业辅导、情绪疏导、心理解压等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 滋养精神文化。各地民政部门要巩固“苏童成长”协同关爱机制试点建设成果,加强本地区未成年人特别是特殊儿童群体健康成长需求调研与分析,开展精准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发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监护指导、家庭教育、社会实践、公益参与等多元化关爱服务项目,推动未成年人磨砺意志品格、培养动手能力、涵养道德品格、提升创新意识。要主动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推进部门间政策制度衔接配套、体制机制协调联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联创共建具有地区特色的儿童福利服务品牌。团委要通过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体育教育、劳动教育、职业体验教育。妇联要开展巾帼志愿服务行动,组织开展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关爱活动。(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工程

15. 夯实基层基础阵地。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队伍,每个村(社区)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对于服务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适当增配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苏童成长”一站式信息系统。构建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结合法定职责和服务内容,制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年度工作计划,省级定期举办全省儿童主任实务技能竞赛,设区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示范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实现每年对儿童主任培训全覆盖。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内容清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工作评价制度,并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推进工作流程规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协调承接儿童福利领域购买服务的社工机构要优先聘请儿童主任开展关爱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要巩固提升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推动儿童关爱之家充分发挥作用,提升工作质效,整合链接资源,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帮扶服务下沉。(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其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要积极推广“专业社工+儿童主任”精准关爱工作模式,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监测评估、个案管理、专业培训、心理干预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协同专业社工为关爱服务体系赋能。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广泛宣传成熟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和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专业社工发挥作用。团委、妇联要充分发动团员青年、妇联执委、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帮助他们达成“微心愿”。(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负责)

17. 提升信息化水平。巩固升级“苏童成长”儿童福利“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探索信息及智能技术在儿童福利信息领域的应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卫健、残联等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核查疑似保障对象情况、已保障对象规定情形发生变化“应退未退”情况和因突发事件影响亟需关爱服务的儿童情况,支持民政部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 (2024年1月至2月底)。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具体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二)推进实施 (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底)。各地民政部门整合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 年 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底排查、档案建立和数据录入,对需重点关注的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有效提升,心理关爱服务持续加强,监护体系初步建立,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2025 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三)巩固提升 (2026年1月至 2026年10月底)。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强化属地责任,压实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关爱服务水平。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推动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常态化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任务。

(二)强化督促检查。省民政厅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作为高质量考核参考依据,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平安江苏建设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跟踪监测,通过调度通报、座谈调研、第三方评估或督导等方式,加强工作推进指导,并适时征集发布一批优秀案例。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好本地工作推进实施,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报送不少于一篇三年行动推进情况相关信息,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优秀案例报省民政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注意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要注重挖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江苏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任务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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