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4-00108 | 分 类 |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苏民案复〔2024〕7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4-00108 |
分 类 |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 |
文 号 | 苏民案复〔2024〕7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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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延长“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项目合作年限的提案》收悉,经与省财政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关注。近年来,我省有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稳妥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仍然保留对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所有权,将经营权移交给社会力量。公办养老机构在服务好兜底基本养老对象的同时,运营方将闲置床位用以接收社会老人,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并补贴收入,进而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重要形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整体上对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诚如您所言,全国各地民政部门因地制宜,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年限有不同规定,目前我省未要求各地执行统一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期限。从实际情况看,部分社会运营方对养老机构硬件投入较大,这类公办机构要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平衡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力量合法投资权益。部分社会运营方在硬件上投入较小,多为服务团队入驻等形式,这类“公建民营”形式和年限可以更加灵活,有利于按照服务质量和住养老年人满意度及时调整。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采纳您关于我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相关建议,结合重点工作安排统筹推进,不断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是持续深化农村敬老院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不搞“一刀切”。引导各地对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弱的机构进行关停撤并,优化布局。推广新沂改革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农村敬老院由“乡建乡管”转为“县建县管”,并引入品牌化连锁化的市场主体,对县域内农村敬老院实行打包托管,社会化运营,提升服务效能。 二是指导各地合理制定公建民营合作年限。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运作模式,政府部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并按规定给予适当运营补贴,运营方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不宜简单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视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管理。在公建民营过程中,应加强对政府投入的国有资产和民营方投入资产的双向保护,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护民营方合法经济权益。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建民营的签约年限。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关注!我们将积极借鉴您的宝贵建议,着力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6月28日 联 系 人:王子骏 联系电话:025-83590622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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