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4-00109 | 分 类 |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7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苏民案复〔2024〕8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4-00109 |
分 类 |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7号提案的答复 |
文 号 | 苏民案复〔2024〕8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7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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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一是推进政策创制。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路径与重点任务。省政府连续四年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民生实事项目予以重点推进。二是做实基本养老服务。制定城乡一体的《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实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化、项目化管理。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农村地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三是强化设施建设。建成129所以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建成236所标准化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建有3所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目标。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指导规范》,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实施,大力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全省730家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中等级评定通过率超过90%。推广村级互助养老,2023年全省各地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改造提升1043个示范性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探访关爱等可感可及的服务。 诚如您所言,农村地区还存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服务供给总体不足等问题。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采纳您关于我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建议,结合重点工作安排统筹推进,不断提升我省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一是增强农村地区集中供养能力。持续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县级重点发挥失能特困供养机构的主力作用,乡镇重点发挥敬老院支点作用,村级重点发挥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前沿阵地作用,有序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大力培育本土养老服务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二是巩固家庭农村养老基础地位。弘扬孝道文化,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加大针对子女亲属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宣传力度,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养老氛围。引导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开展喘息服务,对家庭照护成员开展家庭养老护理培训。持续推进适老化改造工作,积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广政府与家庭多方出资的市场化改造模式,帮助老年人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养老。 三是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更加精准地界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人群,以村为单位,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对全省农村地区高龄空巢独居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建立信息台账,落实定期探访关爱服务制度。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实施,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定点机构,提升农村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推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子女亲属护理技能培训等措施,为农村家庭养老赋能。 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养老服务的关心关注!我们将积极借鉴您的宝贵建议,着力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6月28日 联 系 人:王子骏 联系电话:025-83590622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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