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09 分        类 政策解读 区划地名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0-31
标        题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09
分        类 政策解读 区划地名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0-31
标        题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10- 31 17: 25 浏览次数: 字号:【

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充实了地名管理工作内容,凸显了地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对于进一步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地传承保护地名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立法思路

此次修订《条例》立足省情,聚焦实际、实用、实效,确立了“三个坚持”的总体立法思路: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地名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经费保障、部门职责、长效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细化明确工作要求,维护地名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让地名管理工作切实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三是坚持服务取向。立足江苏“走在前、做示范”的目标定位,总结固化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持续加强、地名活化利用更加充分,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分7章39条,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为上位法依据,围绕破解地名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经费保障不到位、协同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具体、工作程序不规范等实际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进一步”。

(一)进一步明确了地名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全局性。为此,《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同时,明确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二)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地名分类较为广泛,管理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条例》就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及相关程序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强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此外,《条例》还补充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时使用地名方案确定的地名,或者在编制规划、申请立项时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四)进一步规范了地名的使用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列举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六种情形。同时,鼓励、引导在规定范围外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考虑到地名标志作为法定标志和公共基础设施,《条例》还对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作出规定,根据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主体,对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主要内容、智能化展示、维修等具体要求以及设置时间、单位和个人保护地名标志的禁止行为、移动或者拆除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进一步强化了对地名文化的保护利用。《条例》设专章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促进与旅游、餐饮等产业相融合。同时,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补充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编制要求,明确了对名录中的地名进行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地名依法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问 答 部 分

1. 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请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对理顺地名管理体制机制作了哪些规定,以满足新时代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

答:地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如何相互协调、配合,《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在具体职责分工方面,《条例》规定了不同类型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主体,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的主体;地名命名、更名后,批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权限报送备案,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在信息共享方面,规定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统筹推进地名信息数据资源与地址、交通路网、基础地理等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在联合监管方面,规定了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函告批准机关,由批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发现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设置不及时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函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规定了民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和管理、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利于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有利于倡导全社会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符合新发展阶段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

2. 地名是历史的“活化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还寄托着人们对故乡的深厚情感。请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保护工作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专设第五章对地名文化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促进其与旅游、餐饮等产业相融合。在引导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方面,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利用宣传报道和公益传播,创新传播方式,提升地名文化影响力;鼓励、支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研究、宣传和阐释,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发展文化创意、移动媒体、动漫等新兴地名文化业态,促进地名文化普及和传承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在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方面,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列入名录;地名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具体保护举措方面,明确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规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需对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地名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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