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1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社会救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2-29
标        题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民规〔2025〕6号 主  题  词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1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社会救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2-29
标        题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民规〔2025〕6号
主  题  词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2- 30 15: 00 来源: 厅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现将《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29日




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认定工作,落实好各项救助帮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最高不超过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认定的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比例;

(四)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收入认定体系,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核算家庭收入时,收入认定范围、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部分收入减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就业成本扣减,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等,应当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关于“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疾病、残疾、就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以在收入认定时予以适当扣除。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但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扣减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理财产品、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

(一)车辆: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拥有一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申请和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车辆价值由各地按照一定数额或参照当地年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

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车辆价值由各地按照一定数额或参照当地年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

(二)房产:1.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

对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2.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

3.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但兴建或者购买的非居住用房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参照《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对于认缴后实际未出资的,经申请人提供材料、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纳入核算范围。

(五)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基本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以及其他各类救助帮扶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五)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指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六)其他支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以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章和《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苏民助〔202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

(二)拒绝配合或不按规定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救助申请综合研判机制,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不符合相关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按程序认定。对动态管理中,因家庭情况变化需要在低收入人口内部调整类别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直接办理,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对于情形复杂无法通过正常程序予以认定,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给予保障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可以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细则,并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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