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5-0010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民养老〔2025〕21 号 | 主 题 词 |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备案管理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
| 时 效 | |||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5-00104 |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养老〔2025〕21 号 |
| 主 题 词 |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备案管理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 时 效 |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数据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提升养老机构监管效能,促进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共享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牵头建立养老机构法人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信息的推送审验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获取本辖区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和备案服务,告知养老机构备案的要求及相关流程,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及网络下载渠道,督促引导其办理备案手续。各地民政部门要对业务(经营)范围登记为“养老服务”以及关联业务的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归集,对于其是否从事养老全托服务加强研判甄别,必要时上门做好信息核实。对于注销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撤销备案。
二、明确备案时限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于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接受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于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未履行备案流程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督促其尽快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有权部门实施备案。养老机构备案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场所等提供线上线下办理服务。
三、规范备案条件
具备相应权责的民政部门在核验备案材料时,要重点检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后重新申请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的机构名称在保持与登记名称主要部分一致的前提下,不得出现公司、有限公司等字样,便于业务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应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有关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养老机构申请备案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栏等途径,公布已登记未备案和未登记未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基本信息,强化监督整改、接受社会监督。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保障本质安全。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制度设计、强化部门联动、推动数字赋能。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议,请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联系人:钱敏雷,025-83590655。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数据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