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24 分        类 政策文件 慈善事业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2-30
标        题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意见
文        号 苏民慈〔2025〕21号 主  题  词 公益慈善,慈善
内容概述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意见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24
分        类 政策文件 慈善事业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2-30
标        题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意见
文        号 苏民慈〔2025〕21号
主  题  词 公益慈善,慈善
内容概述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意见
时        效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6- 01- 06 15: 54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设区市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各类参与慈善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公益慈善行为,提升行业透明度,维护慈善事业公信力,促进全省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鼓励支持与监督管理并重,健全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发展与安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强化对全省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管理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和联合执法,着力解决制约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到2026年底,建立全省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全方位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激发公益慈善活力和潜能,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浓厚氛围。

——到2030年,全省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更加成熟完善、部门联动更加高效、监管措施更加精准、行业透明度和公信力显著提升,充分发挥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持续推动我省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监管任务

重点监管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慈善组织),各级红十字会,其他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或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等。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对公益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落实党的全面领导不到位、未制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加强监管。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两新工委)指导同级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大在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中组建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对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整合资源力量,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扩大群团组织覆盖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建立健全公益慈善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持续推进公益慈善组织负责人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按规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履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参与慈善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对公益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规范名称管理,严格审查公益慈善组织名称使用“慈善”“公益”等字样,避免宽泛使用、滥用;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推动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业务领域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对所主管公益慈善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财税监管。强化对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监督,依法规范票据使用。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政策执行情况及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督促公益慈善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益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监督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开立、变更、撤销公益慈善组织银行结算账户,指导金融机构对涉及公益慈善组织的交易进行监测,了解公益慈善组织的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资金监管、财务会计监督和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加大对慈善信托的设立、运行和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力度,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审计部门依法对公益慈善组织接受的财政拨款、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款物作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提升公益慈善工作管理水平。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建立慈善信托经常性监管协作机制,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执纪问责。强化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备案、审批及薪酬领取等事项的监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党委组织部门、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清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等问题,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益慈善组织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在资金募集、项目实施、款物管理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

(六)打击违法犯罪。对假借慈善之名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及意识形态渗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对网络违规内容依法查处清理。公安部门会同网信、金融等部门依法对假借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网信部门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舆情动态巡查监测,依法清理违规内容,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一)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依托省困难群体基本民生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会商,加强各层面的协调联动,明确议事规则、协作流程与责任分工,提升工作合力,压实各方监管责任。

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综合监管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并动态更新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研究制定联合监管措施,提升公益慈善领域综合监管效能。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汇集公益慈善监管基础数据,实现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等信息的跨部门安全共享与高效流转。推进公益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记录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做好信息记录、治理、归集、共享、公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动态监测风险隐患,提升智能分析与快速处置能力。

(三)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需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对公益慈善领域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线索双向移送、联合调查、情况通报等协调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证据固定等工作,推动监管结果互认共用,实现公益慈善领域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强制执行有效衔接。

四、保障促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全过程、各环节,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完善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积极构建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综合管理格局,形成监管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引导各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机构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协调、内部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项目管理、财务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鼓励各公益慈善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专业化人才,推动公益慈善服务向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升组织规范化运作水平。

(三)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行业组织体系建设,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与行为准则,强化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组织有效开展行业监督、权益维护与纠纷调解,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积极作用,维护公益慈善事业公信力。

(四)优化发展环境。落实和完善各项扶持激励政策,激发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活力。广泛开展公益慈善政策法规、慈善文化与典型事迹宣传,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公益慈善活动全过程监管。


江苏省民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江苏省委网信办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红十字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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