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6-00023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慈善事业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6-06-20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民议复〔2026〕2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6-00023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慈善事业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6-06-20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民议复〔2026〕2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6-06-20 15:00      浏览次数:    字号:【


周相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废旧衣物回收加强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民政部要求,着力加强对慈善组织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主要开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民政部有关规定。2022年3月,针对废旧衣物回收问题,民政部慈善司专门向社会发出《关于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名义开展废旧衣物回收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对废旧衣物公开募捐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为慈善目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废旧衣物募捐箱,属于公开募捐活动”,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加强对还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同时,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不再同意新的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方案或项目延期的申请,引导慈善组织逐步退出废旧衣物回收活动。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宣传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提示》等相关规定,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募捐方案,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并主动公布公开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募得废旧衣物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循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要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社会公众可通过民政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有关信息。

三是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各地依托公益慈善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废旧衣物回收的监督管理。南京市出台《关于规范全市旧衣物捐赠箱设置行为的规范》,根据废旧衣物回收利用的性质不同,明确不同情形的责任主体、规范募捐箱设置以及民政、城管、房产、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对废旧衣物回收活动的监管职责。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参加废旧衣物捐赠活动前,首先要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公众可通过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查询相关单位是否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如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如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集废旧衣物活动,骗取财产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废旧衣物回收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还存在“去向不明

、信息公开不到位、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下一步,我厅将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废旧衣物回收募捐行为的监管。一是从立法层面予以规范。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我省正在开展《江苏省慈善条例》立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将进一步细化慈善募捐相关规定。二是开展全面排查。在全省范围内排查废旧衣物捐赠箱、回收箱设置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企业或其他主体以“慈善”、“公益”名义,就废旧衣服回收开展公开募捐等情况,是否存在将群众捐赠的废旧衣服回收后非法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对相关慈善活动的监管。引导慈善组织接受服装厂尾货或回收企业符合捐赠条件的衣物,尽量避免面向居民开展公开募捐,严格限制与回收企业合作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会同市场、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宣传新修改的慈善法,划清慈善捐赠与市场化商业回收边界,普及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的正规渠道、核验方式以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路径。



江苏省民政厅

202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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