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能否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贴? |
内容 | 省民政厅: 我叫金宗艮,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青莲村人,今年77岁。我是烈士的后代,我的父亲金祖方,1940年3月参加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1946年11月在安徽省淮南市管家集战斗中英雄牺牲,生前任十二纵队一00团二营副排长。 我3岁时母亲去世,6岁时父亲牺牲,新中国成立后,我在党和政府关心下,参过军,当过村书记,但一直居住在农村,没有收入稳定的工作单位。 2012年,中央人民政府下发了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我按时上报申请表后,区民政部门以我享受“带病回乡”补贴为由,不同意我应享有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我认为,“带病回乡”是对我在部队落下疾病的补贴,是用于看病的,不是工资,我仍在“意见”所认定的发放范围。 你们政策理解得透,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贴? 附: 1、身份证复印件; 2、烈士证明书复印件; 3、带病回乡证明复印件; 4、中央人民政府(民办发[2012]3号)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金宗艮 2017年12月30日 (11月19日已向你们发过信访件了,直到今天也没回复。这是上次的: 您的信件已经提交成功 您的信件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会尽快处理 请您记住信件的信件编号:[MZT0420171200002],查询码:[QC807613] 您可以通过信件查询该信件的办理情况保存本地 ) |
提交时间 | 2017-12-30 11:10:35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18-01-31 15:54 |
内容回复 | 已电话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