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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委会成员补选由谁主持
内容 省民政厅的领导,您们好。关于村委会的补选工作,在《江苏省村民委会选举规程》中第六十九明确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与之相对应的是,该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而新出台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未对补选由谁主持作明确规定,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选产生”。组织部门有同志认为“村党组织的领导”是一种政治上的引领,而不是具体的实施主体,具体还是应该由村委会主持补选工作,不知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急盼答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19-10-26 1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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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19-11-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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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即将实施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二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选产生,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布。”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办法以及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同时,《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补选工作,都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党组织对本村的一切工作,始终作为领导的主体和核心存在。

答复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