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水平;
(三)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四)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五)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七)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其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八)故意隐瞒收入、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九)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