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06-01095 分        类 政策文件 老龄事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06-11-13
标        题 关于进行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民电〔2006〕6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06-01095
分        类 政策文件 老龄事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06-11-13
标        题 关于进行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民电〔2006〕6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进行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 11- 13 00: 00 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06]14号)精神,经研究,定于11月下旬对各市申报的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进行考核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各市申报的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县)、大中城市和县级市的养老服务机构。在一个区(市、县)范围内,只评审一个申报单位。
二、评审标准

严格按照《江苏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县)考核标准》、《江苏省养老机构示范单位考核标准》进行评审,严把质量关。申报示范区(市、县)的,凡同级政府未制定出台养老服务社会化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每千名老人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低于1.6%、1.4%、1.2%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覆盖面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低于区域内街道(镇)、社区(村)数35%、30%、25%的,不予评审。申报示范机构的,凡年床位利用率(不含今年新增床位)未达80%以上的;康复、护理、保健等硬件设施未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的;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未具有教育培训功能的;近两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评审。
三、评审方法
请各市对照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在已申报的单位中确定拟评审单位,于11月17日下午5时前电话或传真报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尔后,由省民政厅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市确定的拟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法。评审示范区(市、县)的,实地查看2个街道或乡镇、2个社区或村(其中自荐、抽检各1个街道或乡镇、1个社区或村)、2个养老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量化打分,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沈琪 电话:(025)83590487
传真:(025)83590485 83590483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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