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2005年民政部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全省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和《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苏民福[2005]62号)具体要求,坚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部分婚姻登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2006年,全省有11个婚姻登记机关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为全面提升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参照民政部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
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标准,经研究决定,年底前,命名一批“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单位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
(二)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编制按辖区内每8—15万人口配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标准配备。
(三)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登记机关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
候登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婚姻当事人参照和查阅。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每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档案室配有足够的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四)婚姻登记员均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婚姻法律知识及业务政策文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未满3年的婚姻登记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语言文明,语调平和,举止得体,微笑服务;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
(五)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业务学习制度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及个案处理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制度完善。婚姻登记员熟知各项制度且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使用省厅指定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要及时登记,统一上交,并按要求定期报省厅备案;婚姻登记档案规范、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六)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发婚姻登记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流程,履行询问职责并尽到告知义务。
(七)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拆,登记合格率100%。
(八)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登记人员与服务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有偿服务项目的,服务中心要提供自愿接受服务签字单并留存。
(九)婚姻登记机关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66%,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均由计算机打印。建立信息查询资料库,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微机化管理,便于当事人查询 。
(十)公开展示内容有:(1)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条件与程序;(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5)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6)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设有专门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二、申报窗口单位要求
申报“江苏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不受名额限制,各地要严格参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报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和优中择优的原则,确保报送的婚姻登记机关既要在硬指标,如场所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编制等方面达到要求,也要在登记流程、登记员业务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达到要求。
省厅将对各地申报的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进行公示,并于2007年10月组织市际间交流、互查,对于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即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市评选资格。“江苏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省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撤销。
三、报送时间及相关材料
请各省辖市民政局认真填报《江苏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同时报送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编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反映窗口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以及婚姻登记员合影)。
附件: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申报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