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04-0004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04-05-28 |
标 题 | 关于印发《基金会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民函〔2004〕12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04-0004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04-05-28 |
标 题 | 关于印发《基金会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民函〔2004〕12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全国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为此,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对已经设立的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现将《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以及《基金会换证申请书》式样、《基金会2000年-2003年工作报告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此方案,部署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工作。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4年3月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如下:
一、换证范围
参加换证的基金会范围是:依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
省级以下民政部门违反规定越权登记的基金会一律无效,由发放证书的民政部门收回登记证书。符合《条例》中基金会设立条件的,可以按照新设立基金会重新申请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配合其业务主管单位妥善处理。
二、工作要求
换证工作的任务是:换发基金会登记证书,对照《条例》检查基金会的现状和2000年至2003年的活动情况,督促基金会按照《条例》进行规范。通过换证,实现新旧法规变更中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
基金会要对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基金会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二)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
基金会应当在宗旨中明确其特定的公益目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当写明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具体领域和形式。
(三)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五)基金会组织机构
基金会应当有健全的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理事的任职、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应当设1人以上的监事。监事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其任职、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经过登记方能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的负责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见中组部、民政部即将下发的文件;此次换证,应当在原则上掌握: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部队现役军人不得兼任。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七)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公益活动。
基金会应当建立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活动,达到《条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标准。
此次换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基金会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对基金会以上几方面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在检查结论中写明具体的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如下:
1.基金会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的要在申请换证之前予以纠正;
2.基金会原始基金不足的,须在2006年度检查前补足原始基金;
3.其他条件不符合《条例》的,应当在2005年度检查前完成整改。
三、换证工作的步骤
整个换证工作分为四个步骤:
(一)发布通知,发放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2004年6月1日以前通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前来申请换证。
基金会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为: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民政部统一制定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式样。基金会可以从网上下载这两份文件,也可以到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领取。
基金会在申请换证之前自主选择其类型为公募基金会或非公募基金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基金会填写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依据换证工作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换证与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之后,基金会将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以及原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证。材料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方能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给出检查结论,收回基金会旧的登记证书,发放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有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基金会应当自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1日之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申请换证。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自2004年6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换证申请,至2005年2月1日收回所有应缴证书,完成检查工作,发放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的换证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遵守法定程序和工作期限,在受理换证申请6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要求、并发放新证书。不得因对基金会的检查等原因延迟发放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基金会认为自身难以达到《条例》规定,有注销意愿的,可以不申请换证,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原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在换发登记证书时,愿意转到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政部受理其换证申请后,协助其将登记管理机关变更为相关的省级民政部门。
《条例》实施6个月内,未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申请换证的基金会,为自动放弃基金会法人资格,其原有登记证书自2005年2月1日起作废。
(四)总结与公告
换证结束后,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2005年3月1日以前,对换证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民政部。民政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各地。民政部和各省级民政部门分别将本级登记的基金会的现状、换证情况和检查结论向社会公布,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 换证工作中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此次换证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确保质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避免危害公共利益。对与换证相关的基金会注销、撤销等要妥善处理,特别是要做好清算工作,不能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基金会注销、撤销的,其正在进行和已经定有协议的公益资助,由其剩余财产的接收者在该剩余财产范围内继续完成。
(二)现有基金会的换证工作要与新申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工作同时进行。
(三)在换证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信息,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请示。地方民政部门在换证工作中不得越权行事。
(四)民政部统一制定基金会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
(五)《条例》施行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可以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到民政部重新申请登记,并注销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