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08-0135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08-05-12 |
标 题 | 转发中彩中心《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彩发[2002]5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08-0135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08-05-12 |
标 题 | 转发中彩中心《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 | 苏彩发[2002]5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转发中彩中心《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现将现将《中彩中心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彩发字[20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通知各投注站遵照执行:
1.凡当期销售数据丢失的彩票一律宣布为无效票。
2.无效票由售出投注站负责收回,并由该投注站在摇奖前张贴公告。
3.无效票的持有者可到原购票投注站退票,兑取与彩票面额相等的现金;退票有效期为公告张贴之日起30天内。
江苏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二○○二年八月五日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中彩发字[2002]41号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系统开通以来 有的省(区、市)发生了投注站丢失数据、产生无效票的情况,给系统数据安全带来了隐患,甚至给不法之徒造成可乘之机。为了维护中国福利彩票的信誉和形象,保护电脑福利彩票经营者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凡投注机全部或部分销售数据在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未传送到销售系统中心的彩票均为无效票。
2.无效票应由售出投注站收回,并由该投注站在摇奖前张贴公告。
3.无效票的持有者可到原购票投注站退票,兑取与彩票面额相等的现金;退票有效期为公告张贴之日起3 0天内。
各省(区、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及其所辖的管理站和投注站在电脑福利彩票的市场管理和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从管理和技术方面对电脑福利彩票的销售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和销售系统的安全运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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