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省补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补助原则(一)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注重绩效、激励先进。二、补助范围苏北、苏中经济欠发达和财政困难地区及省、部属困难企业分布较多的其他地区。三、资金分配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与下列因素挂钩:(一)地方低保资金安排及实际支出;(二)各地标准人均财力;(三)保障人数、补差金额的合理性;(四)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工作实绩。省级补助资金分为基本补助资金和考核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为省级补助资金部分的80%,考核补助资金为省级补助资金部分的20%。四、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各地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及保障水平四项,各占考核补助资金的25%。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应保尽保、信息化管理(低保软件使用、管理信息共享等)、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审批程序、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收入核定和信访工作等方面;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包括预算安排、专户管理、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等方面;保障水平主要包括保障标准、平均补差金额、增长机制落实情况等方面。五、奖惩措施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地方,全额结算补助资金;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将按考核结果相应扣减考核补助资金。六、拨付办法补助资金实行每半年拨付一次,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直接拨至各市(本级)、县(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市(本级)、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核查表》(附后)。考核补助资金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统一结算;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当年已拨付的考核补助资金抵补次年补助资金。七、监督管理(一)地方政府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应根据本地的低保人数、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及增长机制等情况,首先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保障资金,再结合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发放。各地要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当年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二)低保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业务工作、临时救济、送温暖活动等其他方面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低保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检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四)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动态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建立经常性会商会办制度。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速度,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民政、财政管理信息共享,全面实现城市低保信息化管理。(五)对违反规定使用省补资金和虚报完成指标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7年10月起实行。(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