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逐步实现依法治界,2003年4月2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要求各地从今年起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并要求6月30日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现将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我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认真贯彻《条例》精神,提高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认识国务院2002年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有效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规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巩固勘界成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维护边界地区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广泛向群众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治界的观念,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二、建立联检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和界线标志物完好,各地要尽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今年开始,实施5年一次的联合检查。(一)联检的范围各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市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各市境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由各市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二)联检的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图及界桩成果表,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联检任务完成后,应将联检情况写出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民政厅备案。对于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联合检查及编写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联检的资料准备等具体内容,按照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通知》要求办理。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各市联检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三、联检工作时间安排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过程中指定的牵头单位仍为界线联检工作的牵头单位。界线联检工作计划由牵头单位会同对方共同拟定,市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安排见附表。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开展联检工作。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推进。各市统一安排境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并将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报省厅区划地名处。附件:1、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2、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安排表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1: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目前,全国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已圆满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开始进入依法治界的轨道。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为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决定从今年起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专门法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强化依法治界的观念,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检。同时,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及其他经济开发建设等特殊情况,经一方要求并报民政部审核后,双方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检。联检的结果,由界线毗邻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报国务院和民政部备案。各地要认真贯彻《条例》精神,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二、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和界线标志物完好,各地要尽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今年开始实施5年一次的联检。 (一)联检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 (二)联检的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1、行政区域界线 (1)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 (2)要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明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便当地基层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3)未经国务院批准,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4)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程序和方法。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并检核界桩是否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4)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位置需移位、界桩需报废时,双方要联合上报民政部同意后再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 (5)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的程序和方法设立。 (6)原无照片的和新增设的界桩,要补报界桩照片。 3、编写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毗邻双方要共同写出联检记录,并加盖公章,分别由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存档。联检记录内容包括:联检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及处理情况(需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需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当地双方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界线联检情况,起草界线联检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联合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备案。 (三)联检的资料准备。联检工作的资料准备包括边界线协议书附图复印件和界桩登记表复印件等。 (四)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三、联检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以得到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安排,明确联检任务,完备各项手续。要认真组织好界桩及界线其他标志物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问题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制定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各条界线的联检工作计划由指定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共同拟定,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年度安排见附表,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省界联检工作同步进行。由于2006年省界联检工作相对比较集中,因而将部分省界联检工作顺延至2007年,其他如需提前或顺延安排联检的省界,请有关双方协商后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统一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工作计划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三)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是做好界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图、工作图以及各种文字材料、照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的规章制度。对于损坏和遗失的档案要及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并予以弥补,联检的相关资料应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 2003年4月2日附件2: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安排表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 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 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锡苏线 无锡 2003 连宿线 宿迁 2004 宁镇线 南京 2006 徐宿线 徐州 2003 徐连线 徐州 2006 宁扬线 南京 2003 宁常线 常州 2005 扬泰线 泰州 2006 通泰线 南通 2003 苏通线 南通 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