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08-00937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08-06-01 |
标 题 |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08-00937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08-06-01 |
标 题 |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一、民政部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制定这个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民政部制定了这个信息公开办法。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哪些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信息需要公开?
这些资金物资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
三、信息公开依什么原则进行?
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四、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哪些?
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四)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五、民政部统计发布的救灾捐赠款物数包括哪些部门和渠道?
民政部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经民政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汇总统计,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哪些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一)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二)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三)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四)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七、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哪些事项?
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一)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二)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三)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八、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哪些事项?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以下事项:(一)受灾群众的救助条件;(二)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三)救助对象名单;(四)上级拨付、发放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物资的来源、种类和数额;(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九、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开;(二)村务公开栏公开;(三)政务公开栏公开;(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开;(五)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十、如何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