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1-0019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1-08-29 |
标 题 |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福〔2011〕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1-0019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1-08-29 |
标 题 |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苏民福〔2011〕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2011〕1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省民政厅、财政厅决定,自2011年7月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
孤儿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心下一代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孤儿的保障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较好地保障了孤儿的合法权益。但总体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地区保障措施有待落实。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扎实推进。
二、明确对象和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一是确定孤儿保障对象。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每年 提高标准时间统一为7月1日。各地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是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保障资金。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经费。让孤儿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关心。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规范发放程序,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办法和程序要合理可行,管理要严格规范。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中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证明材料:
A.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B.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C.父母患有精神病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D.父母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3)已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的隐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附件3),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省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见附件4)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资金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社会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帐户。散居孤儿中原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补助的,从执行孤儿养育新标准起,将停发原生活费补助。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查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要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自当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自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江苏省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附件5)。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立档案,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保障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