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2-0015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2-11-23 |
标 题 | 新旧自然灾害预案主要变化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2-0015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2-11-23 |
标 题 | 新旧自然灾害预案主要变化解读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11月23日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2﹞192号)印发全省,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7号)同时废止。为贯彻好、落实好新修订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对新旧《预案》主要变化进行对比解读,以更好地发挥《预案》对工作的指导作用。
一、《预案》修订的原因和背景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于2011年10月16日颁布实施。目前我省执行的《预案》是2006年省民政厅牵头编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苏政办发〔2006〕77号)。原《预案》已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脱节,也无法适应近年来我省救灾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结合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全省各地在历次抗击自然灾害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对原《预案》进行修订。
二、《预案》修订的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2.分级管理、分工合作、提高应急救助效率;
3.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妥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预案》修订的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预案》修订过程的四个阶段:
1. 学习研读阶段。认真研读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现行的《预案》,对已不符合救灾工作需要的条文进行标注,记录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为拟定《预案》提供依据。
2. 拟定《预案》阶段。在前期学习研读、分析界定的基础上,确定按四大部分八个章节,拟定《预案》大纲,即:第一部分总则和组织指挥,第二部分应急准备和信息管理,第三部分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第四部分灾后救助。撰稿采取先分后总的方式进行,完成《预案》草稿。
3.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征求意见共进行了3个层次的工作。一是省厅救灾处全体人员两次集中学习讨论,形成了《预案》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了十三个省辖市民政局对《预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三个省辖市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三是在吸收省辖市民政局3条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省减灾委十九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征求工作,收到九个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修改意见23条,吸收了其中的8条。
4. 《预案》法制化处理阶段。在完成前三个层次工作的基础上,由省厅政策法规处从政策法规层面上进行把关,修改了5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预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查。
(二)《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共八章三十六条,设总则、组织指挥、应急准备、信息管理、预警响应、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附则等。
四、与原《预案》相比的主要变化
新《预案》是在2006年《预案》基础上,借鉴2011年国家《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一次补充完善。与2006年《预案》相比,有较大的变化。
一是章节条文更为精简。原《预案》共设立九章三十五条,新《预案》共设八章三十六条。
二是增加完善了相关内容。增加救灾预警响应、旱灾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内容,规范了Ⅳ级应急响应中旱灾等灾害的启动条件,完善了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报送管理、信息发布、会商评估等规定,强调了灾情报送管理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三是强调分级管理原则。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灾害,需要省有关部门协助开展救灾工作时,启动本《预案》。
四是强调分工合作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进行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救助措施。
五是强调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明确了在发生较大和重大灾害时,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后,省有关部门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拨款申请,视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
六是将救灾预警响应单设一章。对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终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了依据。
七是强调了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建立灾情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灾情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