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3-00542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3-12-16
标        题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        号 苏社管〔2013〕111号 主  题  词 基金会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3-00542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3-12-16
标        题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        号 苏社管〔2013〕111号
主  题  词 基金会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12- 16 00: 00 来源: 厅社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民政部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履行登记审批职责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基金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基金会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必须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民政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按季度向省民政厅报送基金会的基本登记信息。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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