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3-00542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3-12-16 |
| 标 题 |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社管〔2013〕111号 | 主 题 词 | 基金会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3-00542 |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2013-12-16 |
| 标 题 |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
| 文 号 | 苏社管〔2013〕111号 |
| 主 题 词 | 基金会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民政部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履行登记审批职责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基金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基金会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必须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民政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按季度向省民政厅报送基金会的基本登记信息。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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