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3-0052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3-05-28 |
标 题 | 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 ||
文 号 | 苏社管﹝2013﹞62号 | 主 题 词 | 社会组织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3-0052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3-05-28 |
标 题 | 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
文 号 | 苏社管﹝2013﹞62号 |
主 题 词 | 社会组织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制度创新,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对部分类型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试行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下述四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试行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团体。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目的,从事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从事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为社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等公益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开展前已注册登记的上述四类社会组织,在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前,其管理模式不作调整。
三、登记流程
(一)材料受理。属于直接登记范围的社会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民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如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到相关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作为登记审批的重要依据。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登记批准。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登记材料进行审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前置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成立需前置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批准核发的许可文件。
四、登记管理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和登记;
(二)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工作,协调沟通相关部门,保障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六)指导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实机构、加强力量、精心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条件成熟的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民政部门试行直接登记,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要积极探索研究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加强行业指导,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大政策扶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通过财政资助、购买服务、设立专项资金、加强人才培养等方式,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探索行业协会一业多会,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及时总结经验。要认真总结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奠定良好基础。各地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整理上报。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