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4-01538 分        类 政策文件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4-02-17
标        题 关于建设“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发〔2014〕2号 主  题  词 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4-01538
分        类 政策文件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4-02-17
标        题 关于建设“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发〔2014〕2号
主  题  词 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建设“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02- 17 00: 00 来源: 厅社区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民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深化民政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升级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部省合作协议,全面对接《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和《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进一步整合省级单项创建达标检查评比活动,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两个率先”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服务大局、改善民生、整体提升、务求实效,不断增强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功能、在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功能、在推进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中的主体功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功能、在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支持功能,进一步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法制保障的现代民政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体系、拥军优抚安置体系和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水平取得新的提升,民政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组织实施

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开展“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苏南地区要率先实现现代民政建设目标,苏中、苏北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扎实工作,夯实基础,重点突破,加快推进现代民政建设。

1.县级自评申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照《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指标体系表(2014年制订,试行)》开展自评,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于当年底填写《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申请表》,并向所属设区市民政局报送。

2.市级审核推荐。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指标体系表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得分符合推荐条件的,在《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申请表》相应栏填写意见,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评定。

3.省级考核评定。省民政厅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考核组,对照指标体系表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县(市、区)进行考核;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抽样调查。凡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将评定为建设合格,并适时进行命名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站在适应社会深刻转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现代民政发展理念,增强构建现代民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作为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升级、践行“民政为民”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建设工作扎实深入。

二是以民为本,着力改善民生。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价值取向,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现代民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省定指标体系要求,强化群众权益导向,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建设一批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解决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树立现代民政为民、亲民、惠民的良好导向。

三是突出改革,增强发展活力。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现代民政建设的不竭动力,勇于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以新视野、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解决现代民政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着力推进民政部门自身职能转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参与,激发民政事业发展活力

四是坚持标准,确保建设实效。要以现代民政指标体系为引领,下气力抓重点、补短板、守底线,统筹推进民政事业整体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效,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条件和程序,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带动性强的先进单位推荐出来。要搞好群众评议和舆论监督,使评选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附件:1. 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申请表

2. 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指标体系表(2014年制订,试行)

3. 关于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部分指标的说明

  

江苏省民政厅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报时间

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

建设工作

概况

(请附页)

设区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民政厅

考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建设工作概况附页请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请附自评表。


附件2

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指标体系表

(2014年制订,试行)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目标值

权重(分)

一、民政业务类指标(55分)

1

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比率

%

≥20

3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

-

-

2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救助比例

%

70

2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较强

-

-

3

农村农户住房自然灾害保险覆盖率

%

80

1

基本建立困境儿童救助制度

-

-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救助率

%

100

2

2

优抚安置

实现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体化

-

-

3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参训率

%

80

2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双证”获取率和就业率

%

95

1

符合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率

%

98

1

军休干部、士官和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率

%

98

2

3

养老服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90

3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

≥40

4

社会力量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养老机构总数比率

%

70

2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比率

%

50

1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目标值

权重(分)

4

社区建设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合格率

%

90

4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合格率

%

95

2

乡镇(街道)“政社互动”运行机制建设覆盖率

%

80

2

5

社会组织

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

8

3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占应评的社会组织总数比率

%

50

2

6

社工人才

每万人拥有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

5

3

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2

1

7

社会服务

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和地名公共服务制度

-

-

2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和生态葬要求

-

-

2

二、工作特征类指标(23分)

8

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

-

-

3

法制工作力量健全

-

-

1

9

规范化水平

建立权力规范运行机制

-

-

2

基本建立管理与服务标准化体系

-

-

1

10

社会化水平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工作机制

-

-

4

慈善捐赠数额占当地GDP比率

%

0.2

1

福利彩票人均购买金额占当地城乡人均收入比率

%

0.7

1

建立志愿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

-

1

11

信息化水平

民政业务网络化覆盖率

%

90

4

社区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

90

1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目标值

权重(分)

12

专业化水平

县乡民政部门每年参加培训的人数占比

%

40

1

县乡民政部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

%

80

1

县级民政部门45岁以下人员中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数占比

%

50

1

民政事业单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工勤技能人员占比

%

70

1

三、基层基础类指标(20分)

13

基层民政机构建设

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立健全

-

-

3

民政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符合规定

-

-

2

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1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比率

%

100

1

14

统计数据质量

95

2

15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健全

-

-

11

四、综合类指标(2分)

16

民政文化建设氛围浓厚

-

-

2

五、附加类指标(10分)

17

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满意度

-

-

5

18

民政工作创新创优能力突出

-

-

5

附件3

关于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

建设部分指标的说明

1.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比率:省政府要求,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率,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增长幅度原则上应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上述要求的,得2分。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之比小于或等于1.2∶1的,得1分。

2.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该项指标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建立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地区核对办法,建立健全专门核对工作机构,建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对所有申请救助对象全面开展信息比对工作。

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救助比例:城乡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7类人群,对这些对象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50%。

4.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较强:该指标监测内容包括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定期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预案演练,建立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突发性自然灾害初报超过12小时的,此项不得分。县(市、区)80%的乡镇(街道)要建设1个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扣1分。

5.农村农户住房自然灾害保险覆盖率: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村农户住房自然灾害保险工作,农村农户住房灾害保险覆盖率目标值为80%。不涉农的市辖区不适用此项指标,其分值并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较强”指标计算。

6. 基本建立困境儿童救助制度:各地要建立对孤儿等困境儿童分类救助制度,将困境儿童救助经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

7. 无民事行为能力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救助率:是指救助管理机构经相关部门和群众护送、举报以及本机构街头巡查等方式,发现或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时,即刻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发现一例及时救助一例的执行率。

8.实现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体化:加快推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是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共享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2015年,全省95%以上的地区要实现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

9.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要求,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整体参训率达到80%以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双证”获取率和就业率达到95%以上。

10.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是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占城乡社区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城乡社区总数×100%。

11.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指每千名老人平均拥有的各类养老床位数。

计算公式: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公办、民办以及社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含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床位数)总和÷60周岁以上常住人口数×1000

12.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合格率: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合格率是指城乡社区通过创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村)考评标准》的比例数。

计算公式: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合格率=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合格数÷城乡社区总数×100%。

13.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合格率:合格是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须达到省委、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社区平台服务管理基本功能完善,实行“一站式”服务,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满意度较高。

计算公式: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合格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合格数÷城乡社区总数×100%。

14.乡镇(街道)“政社互动”运行机制建设覆盖率:该指标监测内容包括理顺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权责关系,明晰“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界限,编制《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目录,建立“政社互动”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强活力、居民群众广泛受益等多方共赢的效果。

15.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指行政区域内每万人(户籍人口)拥有的经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数量。

计算公式为: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数/10000)。

16.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占应评的社会组织总数比率:《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实际,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占应评的社会组织总数比率”目标值设定为50%。

17.每万人拥有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指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数,体现的是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18.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各地要大力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设专业社工工作岗位,积极扶持社工服务机构发展。

19.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和地名公共服务制度:该指标监测内容包括对地名文化保护和开发工作重视程度,建立健全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库); 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完整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地名审批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完善、地名规划严格执行、地名信息化建设有效推进,具有较高的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0.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和生态葬要求:该指标监测内容包括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参加生态葬进行鼓励。对于未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扣1分;对于未出台生态葬鼓励政策的,扣1分。

21.坚持依法行政:该指标监测内容包括普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民政工作人员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自由裁量权情况等。年度若有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者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败诉的,该项不得分。

22.法制工作力量健全:该指标主要监测是否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法制部门(专职人员)牵头协调、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干部职工人人有责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分工专人负责法治工作。

23.建立权力规范运行机制:该指标监测内容包括民政部门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情况,是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是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民政基层窗口单位是否制定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是否建立了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

24.基本建立管理与服务标准化体系:该指标主要监测是否执行了相关民政业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形成了涵盖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社区建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家庭、殡葬事务、社会工作等民政业务的标准体系。

25.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工作机制:该指标主要监测民政部门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模式。对于未编制民政部门职能转移目录的,扣1分;对于未出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的,扣1分;对于未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的,扣1分。

26.慈善捐赠数额占当地GDP比率:慈善捐赠包括社会各界向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捐赠的款物。目前,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指标体系采用了这一指标。比率在0.15%—0.2%之间的,得0.5分。同时,各地要积极推动慈善组织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力度。

27.福利彩票人均购买金额占当地城乡人均收入比率:福利彩票人均购买金额是指当地常住人口年度人均购买金额,当地城乡人均收入是指当地城市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年度纯收入平均数。

28.建立志愿服务长效工作机制:该指标监测内容有,贯彻落实《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情况,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发挥社工的专业优势和志愿者的协助、参与作用,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志愿服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9.信息化水平:《全省民政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提出,到2015年底,建成连通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的民政业务信息网络体系,社区综合信息平台贯通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

计算公式:民政业务网络化覆盖率=实现信息化支撑的民政主要业务项数÷本级主要业务总项数×100%。

社区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使用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的社区数÷城乡社区总数×100%。

各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虚拟养老院)每年服务老人数占户籍老人数的比例须达到20%,否则该项扣1分。

30.民政事业单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工勤技能人员占比:以养老护理、孤残儿童护理、假肢矫形、殡葬服务、墓地管理等民政特有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的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中持有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不低于70%。

31.基层民政机构建设:指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达到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规定的要求。

32统计数据质量:该指标主要监测各地民政部门统计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情况以及统计报表、台账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计算公式:全年考核得分÷年度总分×100。全年考核得分是各地季度、年度通报得分之和;年度总分是根据《江苏省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计算得出全年应得总分之和。

33.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健全:各县(市、区)要着力提高民政公共服务水平,重点实施社区平台工程、养老服务工程、福利事务工程、优抚安置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民政信息工程等民政六件实事工程。县(市)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设施、精神病人社会福利设施、救助服务设施、婚姻登记服务设施、烈士纪念设施、绿色环保的殡葬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社区服务设施,有1项不达标则扣1.5分;防灾减灾和社区服务设施在其他指标中已有涉及,此处不再重复计分。

34.民政文化建设氛围浓厚:各地要重视并扎实推进民政文化建设,积极打造民政文化建设平台和阵地,大力弘扬民政精神,培育并践行“民政为民”核心价值观,激发广大民政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活力,不断扩大民政工作社会影响力。民政宣传工作不在全省先进行列的(以省厅年度考核结果为准),该项扣1分。舆情事件发生后不作为或应对媒体、舆论事件失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该项不得分。

35.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满意度:该指标反映人民群众对现代民政建设的认可程度,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抽样调查取得。满意度达到80%的,加3分;在此基础上,满意度每增加5%加0.5分。省厅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合法权益受损、经调查属实的,有1件扣1分,当年超过3件的,不予评定;凡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评定。

36.民政工作创新创优能力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改革创新的经验与做法获得中央领导批示和肯定的,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级单位予以表彰或以现场会、转发文件等形式加以推广的,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民政部领导批示和肯定的,加1分;获得省厅肯定并加以推广的,加0.5分。同一项工作获得不同层级肯定的,仅计算最高层级的加分。此项分值上限为5分。

37.在设区市范围内,民政工作成效显著、获得年度综合评比第一名的,加5分。

38.本辖区民政干部职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较重的,不予评定;本辖区民政系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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