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5-00578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1-28
标        题 关于养老服务系列文件的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5-00578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1-28
标        题 关于养老服务系列文件的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养老服务系列文件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01- 28 00: 00 来源: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钮学兴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两个《通知》起草的背景

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截至2014年底,共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579.23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0.57%;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241.89万,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3%。目前,全省拥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近2万家。全省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总数达53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达33.5张。总体上看,养老服务业是个刚刚起步的弱质产业,需要政府构建复合型扶持政策,根据养老服务业的种类、性质,给予和行业特点相适应的扶持。一方面,通过发放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来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服务企业),补助供方,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从今后发展来说,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现金或服务券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这是补需方。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既补供方又补需方,挑起两头,创造供给,引领消费,拉长产业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两个《通知》起草的目的

近些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养老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养老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政府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补贴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补贴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补贴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以不断满足全省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目前,全省已普遍实施尊老金制度,241万80岁以上老人领取了政府发放的尊老金。这次通过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全省补贴对象将扩大到100万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加上部分地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全省得到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预计达到150万老年人。

三、两个《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到2014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2015年底前,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有序推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二)基本原则

1、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2、属地管理原则。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制度,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都应交给社会力量。

(三)养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补贴方式、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

1、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补贴方式

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3、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4、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四、两个《通知》的亮点

(一)强调了组织领导。两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二)提供了资金保障。两个《通知》明确要求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中统筹考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了管理制度。两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对补贴老人、补贴金额和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承接主体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要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健全了监管机制。两个《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要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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