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5-00782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2-17
标        题 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        号 苏民事〔2015〕2号 主  题  词 未成年人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5-00782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2-17
标        题 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        号 苏民事〔2015〕2号
主  题  词 未成年人
内容概述
时        效
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 02- 17 00: 00 来源: 厅社事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5﹞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各市、县(市)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家政策赋予的职责任务,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会商发改委和机构编制部门,将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变更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尚未建成具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功能实体机构的,要整合现有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资源尽快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功能设施。 各地要配齐配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人员队伍,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措施和工作程序,增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水平,积极开展调查评估、监护指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起诉讼、判后安置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设定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工作预案,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要明确一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体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具体承办《意见》中所明确的相应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业务工作的统筹部署,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为没有适合实体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实体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负责临时照料、提起诉讼、判后安置等具体工作。

请各地将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落实《意见》相应工作的实体机构名单以设区市为单位于3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各市、县(市)应于2015年6月底前建立(变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将相关机构批文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王振宏,电话/传真:025-83590483。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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