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7-0078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05 |
标 题 |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福〔2017〕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7-0078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05 |
标 题 |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
文 号 | 苏民福〔2017〕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老旧小区整治后配套的服务用房,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简化许可内容,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建设、房产、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九)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许可管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许可手续、缩短审批许可时间、提供便利帮助服务的精神,要按照“一院一策”办法,妥善处理涉及消防、环评、卫生监督、食品安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事项,明确相应解决办法。
(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要求如下:
1、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2、下列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998年9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且在1998年9月1日之后未经过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建筑;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建设工程。
3、已开办运行且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涉及“退二进三”的养老院、福利院,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应按房屋当时竣工时间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办理。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因年代久远,则应由养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
(三)不动产产权证明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房屋产权证的,及时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办证服务;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凭原不动产产权证及其他规定材料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需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方可享受养老服务机构过渡期用地政策。
(四)卫生、食品和环评的许可
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养老机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履行相应环评报批手续;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帮助办理。
(五)规范养老机构筹办
新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
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样式见附件)。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五、组织保障
各市、县(区、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按照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建设、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召集民政、国土、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养老机构许可进行专题讨论,形成政府会议纪要的方式,妥善解决好养老机构办理许可证的相关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督和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养老机构抓紧整改。省和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应当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设施等的建设和改造。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专业指导,对防火设施提出明确要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各项养老服务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