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如何兜底?解答来了
发布日期: 2020-10-17 22:56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2020年是高质量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社会救助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民政部门如何加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能够享受哪些社会救助政策,没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靠什么来增收脱贫呢?“十三五”期间,省民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决策部署,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特困人员供养解贫、临时救助解难救贫,形成兜底保障政策合力。


(一)最低生活保障

问:目前,全省低保保障水平如何?

答:按照不低于6000元的低收入人口增收目标,倒排制定2016-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目前,全省最低月低保标准为610元(即每人每年7320元);人均月低保标准为771元;最高月低保标准为1045元。全面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及时纳入低保兜底范围。目前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0万人,其中农村低保68.1万人。


(二)重病重残人员单独施保

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本人没有收入,想申请低保,但是按照整户家庭申请,经济状况核查不符合标准,怎么办?

答:为此,我省出台了重残、重病人员单独施保政策,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保障办法。依据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20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以及当地认定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全省共实施“单人保”5.31万人,其中城市0.59万人、农村4.72万人,重病2.36万人、重残2.95万人。


(三)刚性支出和成本抵扣

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劳动就业后家庭收入超出了低保标准,还有一些家庭收入虽然超出低保标准但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怎么办?

答:依据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这一规定降低了低保准入门槛,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政策导向,回应了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



(四)缓退渐退

问:低保家庭因参与扶贫开发,抵扣就业成本后家庭收入仍超出低保标准,但收入来源不稳定,如果立即退出低保则面临返贫风险,怎么办?

答:依据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 2 年的渐退期,以确保其实现稳定脱贫。


(五)特困人员供养

问:老年人自己没有收入,他们子女也存在生活困难无力赡养他们,这些老人能否享受低社会救助?

答:根据2016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有法定赡抚养义务人的,其赡抚养能力需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评估认定,如果认定为无赡抚养能力,可以享受特困救助供养。


(六)临时救助

问: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农民工无法外出务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怎么办?

答:2020年7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返岗复工、参加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实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由申请人诚信承诺方式予以认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地 3-6 个月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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