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0-00273 分        类 政策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0-10-12
标        题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民发〔2020〕18号 主  题  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规范
内容概述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0-00273
分        类 政策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0-10-12
标        题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民发〔2020〕18号
主  题  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规范
内容概述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        效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10- 23 09: 35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要求,本着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目的,经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及时解决基层困扰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对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万能章”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利于推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果尽快落实落地,推进证明事项动态监测、科学管理;有利于依法明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忧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各地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到2021年底,基本清理完毕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能定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村(居)委会权责范围。巩固和深化“政社互动”,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职能,明晰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严格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有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省、市须经同级城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同意,县(市、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

(三)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方式,经居民群众代表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四)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对纳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对于取消事项难执行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

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减轻基层负担重要事项来抓。要健全各级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指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细化责任分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研究依托政务服务、网格化社会治理等平台,建立工作联络、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等机制,相互配合做好业务征询查阅和政策解释等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及时摸排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重点对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的证明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提出明确整改意见。鼓励拓展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防止出现工作断链。

(三)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区要及时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同时,对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制定具体表单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对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采取通报、媒体公开曝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必要措施。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重总结做法经验,跟踪问效,动态调控,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证明名称办事途径
1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居民身份信息证(户籍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居民养犬证明根据各地法规、规章由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5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人员失踪证明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出生证明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健在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死亡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残疾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遗产继承权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证件遗失证明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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